内容简介编辑
继承法是规范继求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财产法的组成部分。本书分上、下两编:第一编为继承法基本问题研究,主要就继承权、法定继承、遗嘱处分、遗赠扶养协议、遗产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了这些制度的基本原理。评价了现有法律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二编为继承法立法建议条文。设计了继承法条文,并分别从说明、理由、立法例等三个方面对每个条文加以阐述。
媒体评论编辑
继承法一般是指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际上它规范的是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移转关系。就其性质而言,继承法为私法、普通法、实体法、强行法和财产法。继承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相关,更与一国的文化传统、婚姻家庭制度有密切联系。因继承涉及每个自然人,因此,继承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现行继承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处理继承案件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依据1978年开始制定的《民法草案》(第四稿)于1985年4月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现行继承法内容简单,共有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64条)。应当承认,现行继承法尽管简单,但是与当时的社会生活条件基本上是相适应的,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已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现行继承法也日益显现出它的不适应性。例如,在制定继承法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尽管已提出我国的经济性质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对于私有经济、私有财产的保护还未引起重视(如宪法中还只是规定: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个人财产基本上限定在生活资料,并且数额不大(如城市的私人房屋就极少)。而现在,我国已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对于私有经济、私有财产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无论是在物权法的制定中还是在关于宪法修正的讨论中,都特别强调对私有财产的一体保护),对个人财产基本已不再有任何限制(除国家专有财产外,其他财产无论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都可为私人所有),私有财产的数额显著增加(如多数家庭有私有房屋)。因此,修改继承法,以使其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为适应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已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工程。继承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在民法典的制定中一并考虑。因此,为给继承法的立法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和实务根据,我们于2000年申报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继承权制度》,并得到批准(批准号01BFX012)。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资助下,我们就继承法中的重要问题,结合司法实务和现实中的继承案例,比较他国和地区的立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作为阶段性成果,我们拟定了《中国民法典继承编》专家建议稿草案,该草案作为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组成部分,提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并发表于梁慧星教授主编的《民商法论丛》第23卷。该建议稿发表后,我们收到许多同志的意见、建议,并就一些专家提出的意见作了进一步研究,对建议稿的个别条文作了修改,整个研究最终形成该成果——《继承法研究》。需要说明的是,本研究成果并非是对继承法的全部知识和理论的完整阐述,而只是对其中的一些重要问题特别是我们认为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应当予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问题的论述。当然,我们的研究还有许多不足,许多建议也未必会为立法者接受,但只要能为立法者提供一些参考,使其听到另一种声音,开拓其思路,能为司法实务提供一点理论指导,亦即足矣。
本研究成果由课题组集体完成,课题组成员包括郭明瑞、房绍坤、关涛,郭明瑞为负责人,主持了课题的研究并最后统稿、定稿。我们的研究生张平华、刘经靖、朱呈义、仲相、田野、司艳丽等同志参与了研究,作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并撰定了部分初稿。一些专家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同志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宝贵资料和建议,在此一并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