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害人向某在打“两轮”时发现自己所乘坐的摩托车号牌与自己被盗摩托车的号牌吻合。产生疑惑后,向某以去派出所办事为由要求驾驶员尹某将自己带至就近的泸州市纳溪区永宁派出所,后派出所民警将尹某连人带车一并抓获。被告人尹某被抓获后,对自己盗窃向某摩托车,且为满足自己上下班及跑“两轮”生意的需要遂将该车进行了外观改装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过开庭审理,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