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古蔺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承办法官及时审查案件事实后,依法对申请人杨女士的丈夫张某某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张某某对杨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如张某某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杨女士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而张某某性格暴躁,长期殴打杨女士。今年6月、8月、9月张某某又将杨某某打伤,使其长期护院治疗。为保护自身权益,杨女士依法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裁定书作出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请公安机关、村委会协助执行。裁定书送达后,承办法官随时关心案件进展和杨女士伤情的恢复情况,向其释明其享有的权益,同时也对张某某进行耐心、细致的法理教育。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撑起一道防火墙,将加害人阻拦在够不到受害人的地方;是申请人的“护身符”,使得平日被当作情绪宣泄工具的受害人有了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的法律武器,使其在家庭暴力中受到来自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是被申请人的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紧箍咒”,被申请人如违反禁令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陈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