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案件,被告人因超出采伐许可证的准伐数目砍伐已倒伏的桢楠并出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宣传普及国家法律,教育广大民众: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桢楠并非普通林木,不能随便砍伐,需要得到相关国家机关的许可,并严格按照许可的要求砍伐。为此,承办法官专程驱车至案发地纳溪区打古镇徐家村,将审判庭设在该村村委门前空地上,巡回公开开庭审理:审判村委会楼上悬挂国徽,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条幅庄重沉默,法官及人民陪审员专注凝神,审判的声音高亢洪亮……在门前空坝上坐满周围旁听的群众,男女老少,济济一坝,好奇围观、聆听学习法律知识。
该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发现王某乙有楠木倒伏,便以3600元的价格与之协商购买,商定由被告人王某甲负责办理采伐许可证。被告人王某甲到泸州市纳溪区林业局办理采伐许可证时只批准采伐1株,被告人故意隐瞒仍然组织人员砍伐了3株楠木,并当晚以8000元出售给木材经营商。经鉴定,被非法采伐的2株楠木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俗称“桢楠”。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2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情节严重。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近日该院已审结多起非法采伐楠木案件,既有因财冒险,也有因无知以为自家或本村倒伏楠木可伐,或以为伐后补证合法。再次,警示广大民众: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科学的总体长远规划,有利环境、有利社会。任何采伐均需依法依程序,否则,将触犯刑法,自食苦果。
(何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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