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进行统治、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和实现人民幸福的工具,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因此,要对胆敢破坏法治权威、妨害法律执行的行为举起意志的利剑。
近日,罗某因妨害四川省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一案被贵州省赤水市公安局执行拘留。2017年5月28日下午三时许,龙马潭区法院两名干警前往赤水市金华大道赤水宾馆了解被执行人罗某应收账款情况,我们到达该地点表明身份后,协助义务人曾某当即表态拒绝协助人民法院工作。在法院工作人员讲清法律关系及够过后,曾某仍然拒不协助,我们遂对其采取罚款措施,但其拒收相关法律文书并前往宾馆内屋,我们对其宣读后依法留置送达。
在前往大堂对送达回执进行完善并等待曾某出来时,曾某母亲罗某出现,态度极其恶劣,发生多次抢夺执法记录仪、乱抓乱踢,打击并在人员频繁流动的公共场所“公然”进行不堪入耳的谩骂、侮辱,并导致公务人员嘴部、手部红胀。在公务人员多次躲避其抢夺执法记录仪以及身体打击的情况下,其嚣张跋扈气焰愈发愈烈,致使公务活动不能进行,严重影响了国家管理秩序,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随后,公务人员将其交由当地派出所处理。
法院承担着法律的适用之职能,法院工作人员则作为法律具体实施过程的载体。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我国的执行难的大背景下,上述事件中,罗某之行为严重妨害了本院的执行公务活动,更践踏了法治的权威、法律的尊严以及执法者的人格,必须举起意志的利剑,予以坚决制裁!
(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邱勇 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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