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有车一族越来越多,但随之而来,交通事故纠纷也越来越多。近日,泸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罗飞作为未购买交强险的车主,被判决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与车辆实际驾驶人陈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5年4月3日,万波(12岁,系小学生)驾驶无号牌自行车行驶时,与陈伟停驶的小汽车发生刮擦后又与陈平驾驶的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万波受伤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中面包车车主陈平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泸县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小汽车的车主罗飞却因该小汽车是花一两万元买来的二手车,觉得买交强险是花冤枉钱,故没有为该车投保交强险。万波受伤后被送往泸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共产生住院医疗费24248.61元。该事故经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由万波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伟、陈平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万波要求罗飞、陈伟、陈平赔偿损失,陈伟却认为自己的车停在路边也是倒霉被撞,其不应该负事故责任;罗飞也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拒绝赔付。为此,万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罗飞、陈伟、陈平、人保泸县支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50587.58元。万波同时请求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人保泸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
泸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告万波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费用部分,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应由小汽车和面包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交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购买交强险的小汽车车主罗飞应与实际使用人陈伟在该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被告人保泸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赔偿后可另行追偿。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部分,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原告、陈伟、陈平分别承担60%、20%、2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的损失总额为48134.61元,由原告、被告人保泸县支公司、陈平、罗飞及陈伟按以上责任划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别承担各自范围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小汽车车主罗飞原以为二手车买交强险很冤,没想到事故恰巧会在脱保期间发生,直到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才悔之晚矣。(文中人物均是化名)
(泸县法院刘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