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0日,古蔺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安某驾驶非法校车严重超员的危险驾驶一案。该案由古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宋学梅担任审判长,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庆出庭支持公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部分家长、驾驶员、网格员、幼儿园园长、中心校校长以及交通局、教育局、关工委、团县委、妇联等部门代表50余人受邀参与旁听。中国庭审公开网、古蔺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同步直播庭审。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份,被告人安某(不具备校车驾驶资质)与一幼儿园达成口头协议,用自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为该园接送学生上下学,并由学校代为收取费用,后安某一直为该园接送学生。2017年9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安某驾驶自有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幼儿园老师及学生共14人回家,该车行至二郎镇复陶村文观坳时,被侦查人员现场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法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安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当庭宣判被告人安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决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古蔺县法院副院长宋学梅表示,该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也是古蔺首例“黑校车”超载入刑案,这一类型的案件,尽管没有造成安全事故,但因为驾驶了不具备“校车”营运资质的车辆,且严重超载,也会构成刑事犯罪,今天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幼儿园园长等各界人士参与旁听,就是想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不受侵害。
古蔺县检察院检察长郭庆表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法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该案虽然没有造成安全事故,但严重超载、车内通风效果较差,超载也会影响车辆制动和平衡,如果发生事故,逃生的阻碍也会增加,极易发生人员伤亡的重大安全事故,所以它的潜在风险很高。
市县两级人大代表邱红在庭审结束后说道:我作为一名来自教育系统的人大代表,参与这次庭审,感触颇深,关爱未成年人需要全社会共同来参与,今天这个案例,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如果学校对“校车”的管理加以严格规范,也会一定程度上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保护未成年儿童的权益。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纳入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范畴。该案是古蔺首例非法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员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严厉打击了非法营运校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同时,通过公开庭审,引发了社会大众和相关部门对当下农村黑校车问题的关注,对下一步推动校车安全管理和非法校车整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刘洋 黄飞 李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