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上午9点30分,随着法官手中的法槌敲响,被告人刘某芬涉嫌犯失火罪一案在叙永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开始同步庭审直播。
地里除草 不慎失火烧森林
2018年3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芬在位于叙永县分水镇广子村三社小地名“张家山”的庄稼地内除草。当日13时许,刘某芬将割倒在田地内的杂草聚成堆后用打火机点燃进行焚烧,由于刮风,被点燃的杂草四处吹散,引发周围的森林发生火灾,造成叙永县分水镇太平村、广子村在小地名“张家山”的集体林地和周某兰等村民的森林被烧毁。
经叙永县林业局调查队现场调查,此次火灾烧毁林地面积123余亩,其中叙永县分水镇太平村二社烧毁林地面积达70余亩。烧毁杉木、马溜光、岩青㭎等林木7000余株。
复植补种 悔过赔偿得谅解
案发后,刘某芬接到森林公安机关电话,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鉴于刘某芬实际家庭十分困难和积极协商赔偿的态度,法官通过向被告人刘某芬进行法律释明,积极推动被告人与受损方签订复植补种协议。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刘某芬与叙永县分水镇太平村二社达成复种补栽赔偿协议,努力修复对森林资源造成的破坏,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宽严相济 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芬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芬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不可逆,但并非不可弥补,根据被告人刘某芬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对于量刑,叙永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杨军如是说。
法院审理后,当庭判处被告人刘某芬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解霞 杨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