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刑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月29日下午,龙马潭区法院得知被执行人何某从内蒙古赶回泸州洽谈生意后,迅速展开部署,成功将何某控制。因何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龙马潭区法院立即决定对其人身进行搜查,同时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至此,何某感到事态的严重性和法律的权威性后,主动向法官承认错误,后悔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承诺马上凑齐20万元偿还债权人,该款现已到位。同时,对另案债权人承诺11月偿还七万元,以后每月偿还2万元,直到还清为止,该方案得到申请人同意。
同时,因本案执行中,调查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处置,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电话、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被执行人何某到法院处理该案,但被执行人拒不露面,拒不履行义务,故意以躲避、隐匿等方式规避执行,情节恶劣。龙马潭区法院遂于今年4月将该案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审查后将其列为网上追逃对象。因此,10月30日晚,。龙马潭区法院将其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
今年以来,龙马潭区法院把打击“拒执罪”作为工作重心,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力度,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及时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保障法律的实施以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杨杰 李长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