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中院“法官说法”宣讲活动走进基层、走进社区,泸州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刚为安宁街道办事处、3个包保社区的干部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宣讲会现场)
针对基层发生的“微腐败”,结合审判实践,陈刚庭长以“从贪贿案件谈如何防止微腐败”作为宣讲主题,通过法条解析、以案说法、分享经验等,为现场40余名基层干部算了一笔贪腐明细账,切实增强基层干部学法、守法的自觉性。
·微腐败·
微腐败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一些公权乱用的行为,又称亚腐败,非典型腐败。微腐败有三大特点:一是小:乱用公权的行为很小。二是多:很普遍。三是群众司空见惯:社会公众对其态度暧昧。其危害巨大:带坏社会风气,危及基层政权,积少成多,引发犯罪。
·常见微腐败的受贿犯罪·
案例一:
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中共泸州市纳溪区渠坝镇龙头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6500元,包括非法收受纳溪区渠坝镇铜皂路承建商刘某现金6000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沈某等八人成功申请到C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非法收受该八人感谢费现金共计105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最终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涉案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
被告人陈某某(龙马潭区红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副主任)与被告人鲁某某(该中心医生)、邓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利用中心采购药品的职务便利,收受药品供应商四川恒兴医药有限公司、四川川悦医药有限公司、四川天寿药业有限公司等医药公司工作人员赵某某、代某、张某某、刘某等人贿赂款共计12.6万元。具体如下:
1.2012年7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收受四川恒兴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赵某某贿赂款54000元;2015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收受四川恒兴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代某贿赂款20000元;共计74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分给邓某某1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鲁某某各分得32000元。
2.2011年底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和邓某某共收受四川川悦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某贿赂款28000元。陈某某分得13000元,鲁某某分得2000元。
3.2010年9月至2011年年底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收受四川天寿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马某贿赂款共计24000元。陈某某、鲁某某各分得6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鲁某某具有自首、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被告人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某、鲁某某已退缴在案的赃款依法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最后,陈刚庭长还分享了几点自己的体会:
一是加强自律,控制好贪欲
二是养成良好情趣和生活习惯
三是严格政策、法律界限
四是慎重用权
五是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基层干部们在鲜活的案例面前,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无一不为身边“因小失大”、误入歧途的同志感到惋惜。
(泸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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