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等6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比照原告杨某某的院坝、堡坎未损害部分将原告的院坝、堡坎恢复原状。判决生效后,李某某等人拒不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又多次找到李某某,但双方矛盾较深,被执行人方情绪较大,执行法官多次做其思想工作,李某某等人仍不履行义务。
2018年5月13日上午8时,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头顶骄阳,风尘仆仆赶往60公里外的被执行人所在地二郎镇卢山村。
卢山村地处偏远山区,山高路窄,交通不便,大大增加了执行难度,执行法官路经二郎镇复陶社区时,遇到场镇堵车,无法前行,为尽快赶往目的地,执行法官转变角色,化身交通疏导员,在烈日下疏导车流,一个小时终于得以恢复通行。
到达执行现场后,双方因矛盾积怨不愿沟通,执行法官从乡邻关系、法律后果等方面向李某某等人释法明理,讲明拒不履行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李某某大儿子有所悔悟,并协助执行人员做李某某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就其损害范围于2018年12月31日前恢复原状,双方握手言和,该案顺利执结。
(吕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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